为加强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管理, 促进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须在招生就业处备案后方能进行。
第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性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二级学院举办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并为到校举办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毕业生学科、专业特点邀请用人单位举办学院专场招聘活动。学校将二级学院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二级学院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须事先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招聘信息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发布。
第四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应合理地安排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时间。
第五条 加强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管理。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招聘信息安全审查和校园招聘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初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应认真核查用人单位相关资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查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二)要对招聘场地、设施做好安全检查,加强招聘会现场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
(三)举办3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的招聘会,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要事先在保卫处指导下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与保卫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二)首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到校举办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本单位相关证明。
(三)校园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服从招生就业处或主办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招生就业处和主办学院要加强对校园招聘活动的监督,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取消或终止其招聘活动: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二)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三)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擅自要求毕业生体检(确需体检的,须经招生就业处或主办学院同意后进行)。
(五)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六)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七)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声誉,损坏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八)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活动签订就业协议后,须严格执行就业协议,毕业生未正式上岗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不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协议,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毕业生有权按照法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学校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招聘违规事实,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取消用人单位招聘资格。
第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二)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三)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须严格执行,若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如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学校,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